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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监察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一、劳动监察
    (一)受理范围。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渠道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
    (二)登记立案。
   属于受理范围的,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登记表》,凡涉及违法或有违法线索的案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调查取证。
   劳动监察人员不少于两人,向监察对象主动出示证件,告知检查目的、内容和要求,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并可巡视劳动生产场所。制作调查笔录,必要时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四)处理执行。
   (1)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应开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听证,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听证,申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6)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赔偿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结案归档。
二、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
   (一)用人单位如实填报《常熟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表》携带《劳动保障监察联系卡》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二)对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原件,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退回;其复印件由劳动行政部门留存。
    (三)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劳动合同管理和集体合同审核
   (一)对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法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和追究责任。
    (二)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和自行制定的劳动合同书进行审查备案。
    (三)由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窗口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报送的主要内容有: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集体协商记录;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双方首席代表资格说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对集体合同签订过程的说明。

四、工时审批
   (一)企业根据生产情况,按照《苏州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有关规定,填报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或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申报审批表。
    (二)主管部门核实。
    (三)企业将申报材料送常熟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窗口,经劳动关系与监察科核实后,由市行政审批中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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