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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科
一、劳动争议仲裁
(一)申诉。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诉人人数递交副本。申诉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姓名、职业、地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应提供姓名和住址)。

(二)受理。
   1.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送达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2.申诉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予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凭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签收的送达回执复印件向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

(三)处理。
   1.仲裁庭于开庭的前4日,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2.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的期限不超过30日(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案;若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期限不超过15日)。如有法定理由,可经仲裁委批准后,中止案件审理。

(四)结案。
   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后,仲裁案件即告结束。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收费标准。
   一般案件收取受理费20元,集体争议案件受理费4-9人每件30元,10人以上每件50元;处理费根据案情、人员数量按实际支出收取。
二、劳动合同鉴证
(一)鉴证时,当事人应递交下列材料:
   1.录用手续、常熟市劳动合同制工人花名册(加盖单位印章)及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
    2.经办人审查、登记、鉴印。

(二)收费标准:
   1.新鉴订劳动合同,2元/份。
    2.变更合同的,鉴证费1元/份。
    3.续订合同,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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